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权利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专利法中就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意思是专利产品被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的使用许诺销售等一系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接下来,关于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尽原则的详细内容,就由福尔摩思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尽原则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专利权用尽是针对每一件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而言的,它并不会导致该项专利权本身效力的终止。因此,专利权用尽的准确含义应当是: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在中国,专利权用尽在专利法中的表述为: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尽原则 

  二、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

  三、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怎么认定

  通常,有关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的认定存在两种方式,即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及或区域用尽。世界各国一般都在国内立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但是尚未明确规定国际用尽原则。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适用范围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就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差异,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自然取得,同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依照一国法律因销售而用尽,但其在其他国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未必用尽。鉴于此,当今存在的争论主要体现为相对立的两种:一是,主张将地域性原则作为与国际用尽原则的对立,以否定其在内国法的适用,从而扩大专利权在国际市场的独占范围,支持此主张的多数来自于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二是,主张地域性原则只是法律对专利权提供的有限保护,处于权利用尽的次要地位。也就是支持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扩大化发展,包括中国的发展中包国家倾向于此。实践中,后者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关注和立法采纳。

  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和生活,都有相应的权利可以行使,相对地,我们也有匹配的义务要遵守要执行。以上就是福尔摩思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尽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福尔摩思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