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如果受到影响下可以进行相关的劳动程序,如果在工地上面包工头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相关的后果呢?接下来福尔摩思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包工头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包工头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

  包工头工人受伤由雇主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

包工头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

  二、相关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轿车内人员伤亡惨重。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从主体来看,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均系自然人,属个人雇佣,黄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包工头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问题的详细解答,根据我国劳动相关法律可以知道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它是有相关的主体范围区别的并不是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福尔摩思网站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