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的意思是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长短,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时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是无效的。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

  一、竞业限制期限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期限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下列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三、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各地的政策确定,而各地归于补偿标准有着不一样的规定,如《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福尔摩思提醒您,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通常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员工仍要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