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通报显示,前三季度,涉嫌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8.02%,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有所抬头。从通报案例中可见,每一例投诉、每一笔处罚,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
前不久,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称,涉嫌违法违规投诉案件同比增长68.02%。《通报》还显示,前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71990件,同比增长3.4%。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投诉69589件,同比增长2.04%,占投诉总量的96.66%;涉嫌违法违规投诉2401件,同比增长68.02%,占投诉总量的3.34%。
又至年末,伴随各家险企“开门红”徐徐拉开大幕,围绕热门的“人寿”“健康”“意外”“旅行”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活动也在不断上演。日前,银保监会针对近期多地发生的保单贷款、代理退保、“开门红”违规销售、以银保监会名义行骗等欺诈行为的再度抬头,与各地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纷纷发出风险提示,提醒保险消费者警惕防范骗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之所以一些涉嫌违法欺诈行为有所抬头,主要是在多种诱惑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年关将至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让利营销活动,对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变相的欺瞒和诱骗,手段不仅越来越多样化且套路满满。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从通报案例中可见,每一例投诉、每一笔处罚,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要求。
小心“全额退保”骗局套路
从今年银保监系统收到的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看,有不法分子打着“代理退保”的旗号牟利,手段全是“满满的套路”,令人分辨不清,并造成了多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实际上,“代理退保”欺诈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值得保险业和消费者引起足够重视。近日多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风险提示,消费者要谨慎退保。10月22日,深圳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代理投诉全额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11月26日,四川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代理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深圳地区,有社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等渠道,频频向消费者发布“可在全国任意地区的任意保险公司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100%退保成功,安全快速”虚假信息,打着“专业保险维权”的名义,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开展保险“恶意投诉全额退保代理”业务,并向消费者牟取高额费用。
李女士就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她告诉记者:“电话中一直在怂恿我先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然后再帮助我进行消费者维权,办理全额退保业务,但办完后要收取高额手续费,同时还向我不停地推销‘高收益’理财产品。”
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种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以及再投保时面临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甚至可能被拒保等风险,且妨碍了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同时,这种采取“恶意投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的行为,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因此,消费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应当通过合法渠道,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行为,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此外,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人身保险产品退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退保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
了解“养老服务”背后的“坑人逻辑”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给老年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
实际上,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且存在着较大风险隐患。
“返利资金实际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有业内不愿具名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并未实施有效监管,而是由发起机构实际控制,这存在着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釆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却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更有甚者,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
为揭露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称:“这将使所谓的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及健康需求无法满足,同时也存在着运营模式的违法风险。”风险提示还指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11月18日,北京银保监局也发布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办理保单贷款,警惕“高收益”骗局。针对近期北京地区发现市场存在不法人员通过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贷款或办理退保、同时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规现象,北京银保监局称,上述不法人员以高收益为诱饵,欺骗保险消费者通过保单贷款或退保获取资金,用于购买非保险理财产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认清“假冒银保监会名义”行骗目的
记者从多地银保监局了解到,近期收到了多起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办公厅”名义实施电信诈骗的举报。
据介绍,不法分子以提供贷款为名,向金融消费者发送网络链接,引导下载网络贷款手机软件,并实名注册申请贷款,其后,以输入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贷款发放至错误账户而被银保监会冻结为由,向金融消费者发送假冒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通知”截图,要求缴纳保证金证实未参与协助骗贷。
12月2日,四川银保监局在发布的《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保监会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中指出:一要认清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无权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更不会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办案费。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要保持警惕。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融资,切勿轻信陌生来电、短信及网络提供的贷款信息。保持清醒头脑、防范金融诈骗,不点击、不下载来路不明的网络链接、手机或电脑软件,不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告知陌生人,不轻易向他人转账汇款。三是妥善处置。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的,可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咨询;个人信息泄露的,及时更换账户密码或注销银行卡;遭遇诈骗形成损失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尽力挽回资金损失。
谨防“开门红”的“炒停”营销手段
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在为冲击新年业绩开展多种形式的“开门红”活动。而这也是消费者谨防“虚高”承诺和“炒停”营销之时。
有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开门红”时期,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给消费者造成不便甚至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常见的销售人员“炒停”营销、混淆片面与不实宣传等现象,11月25日,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开门红”保险消费的风险提示》指出:一要谨防借助“炒停”营销。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保险产品。二要谨防不实宣传。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会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产品收益,开展不实宣传。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三要谨防混淆片面比较。个别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人员利用模糊表述的方法,向消费者介绍与定期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并称其利息高且保本无风险,实则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天津银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