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揭秘传销组织-福尔摩思案例

福尔摩思工作人员

卧底揭传销 传销受害人 传销头目文妈 南宁晚报对福尔摩思的报道 南宁晚报对福尔摩思的报道 传销头目文妈被抓 福尔摩思工作人员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加班费规定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间签订: 1、法定代表人: 住 址: (以下简称:甲方) 2、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或可能获得/或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page] 3、经营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 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生产与制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原材料种类; (2)目前的生产能力和预期生产能力; (3)生产成本、新的工艺、装置的使用和添置; (4)更新换代产品的魅力和对市场的预期冲击; (5)新生产计划,其实施进度等。 3、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4、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

劳动合同法新规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知识产权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竞业限制的规定要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因此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